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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澳門婚姻登記資料,登記之準新人請注意,

所有些資料以官方發出為實,敬請大家注意。

澳門婚姻登記

申請結婚登記

關於澳門的所有結婚登記均在民事登記局進行

民事登記局聯絡資料

地 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二樓

Tel:2855 0110

Fax:2837 3097

E-mail:crc@dsaj.gov.mo

Website:http://www.dsaj.gov.mo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結婚登記的申請

申請資格: 結婚人其中一方必須以澳門為常居地。

備註:澳門居民年滿16歲以上但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須經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的同意,又或經法院的許可方可結婚。

申請方式: 親身辦理

須遞交文件: 須由結婚人雙方或其中一方與另一方的受權人親臨民事登記局,透過聲明筆錄提出申請,並遞交:

  1. 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及正本(如其中一方為外地人士,須出示可證明其合法進入本澳的文件,如護照正本及其影印本及入境紙);
  2. 雙方的出生證明(若未能出示,可提供兩名證人予以確認有關身份資料):
  1. 澳門出生人士且在民事登記局存有出生登記的,可免除提交有關出生證明;
  2. 中國出生人士須遞交中國出生公證書;
  3. 其他人士須遞交其出生國家或出生地法律所確認的出生證明;

 3. 按以下不同情況而需附上相應的文件:

  1. 非以澳門為常居地的人士,須遞交其常居地國家有權限機構簽發不超過6個月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並提供兩名證人予以確認;
  2. 持有澳門居民身分證人士,不論是否持有其他地區的護照或身分證,只要居民身分證上標示未婚,當事人也聲稱未婚者,不論何時來澳門定居,無需遞交其他地區或國家的未婚證明;
  3. 若結婚人是鰥夫、寡婦或已離婚,則必須遞交有關證明文件,但該事實被登記在登記局者,可免除提交相關證明。

 4. 若結婚人雙方在公證署訂立婚前協定,應在締結婚姻前或當日向登記局遞交該協定或在開展結婚程序時,

在登記局作出有關聲明。(如結婚人不作婚前協定,法律推定其為取得財產分享制。)

 

附註:

現有兩個舉行婚禮的地點以供選擇,分別設在澳門半島和氹仔離島。結婚申請獲批准後,可使用網上服務或於辦公時間致電 28550110 預約使用:

  1. 由於結婚人的情況各有不同,建議結婚人一方帶同雙方之證件影印本預先前往登記局查詢具體需遞交的文件。
  2. 如想在司祭面前締結婚姻,須先向登記局聲明及申請,然後登記局會將用作結婚的證明書交給依法認可有權主持婚禮的司祭。發出用作結婚之證明書的手續費為澳門幣100元另加15元的印花稅。

資料來源:澳門行政暨公職局

婚姻財產制度的登記 - 婚前協定

申請資格: 打算在締結婚姻前,為婚姻財產制度的選定而訂立有關協定的結婚人。

申請方式: 親身辦理

須遞交文件: 結婚人在結婚程序進行時作出聲明,由登記官以筆錄形式繕立。

 

附註:

1. 結婚人亦可在公證署繕立婚前協定並遞交至登記局。

2. 結婚人可選擇以下四種中的任一種財產制度:

   a. 取得共同財產制;

   b. 一般共同財產制;

   c. 分別財產制;

   d. 取得財產分享制(候補財產制)。"

3. 如不訂立婚前協定,則推定結婚人所採用的財產制度為取得財產分享制。

費用(或稅項): 手續費澳門幣250元。

辦理時間:

1.   在登記局以筆錄形式繕立的協定可於結婚日之前簽立。

2.  協定的登記則於辦理結婚登記日或之後進行。

資料來源:澳門行政暨公職局

婚姻財產制度的登記 - 婚後協定

申請資格: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雙方同是以澳門為常居地或無同居地時,家庭生活與澳門有較密切聯繫的夫妻,在雙方需作以下任一項的變更,可向民事登記局申請登記婚後協定之財產制度:

  1. 更改婚前協定所訂的財產制度;
  2. 訂立首次婚姻協定,尤其是為改用其他非候補財產制而訂立的婚姻協定;
  3. 更改已訂立的婚後協定;

申請方式: 親身辦理

須遞交文件: 申請人雙方或一方帶同雙方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提交副本者,本局需額外時間核對有關身份資料),須預先向民事登記局提出申請,到了約定日期,夫妻雙方須親臨登記局簽署文件,並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費用(或稅項): 手續費澳門幣250元。

辦理時間:  預先申請,排期辦理。

備註事項: 夫妻可以透過婚後協定來取代或更改婚前之財產制,而日後更可以透過新的婚後協定再次取代或更改先前訂立的婚後協定。

資料來源:澳門行政暨公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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